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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答复制度
2017-11-06 16:33:00  来源:
     一、对于受理的署名控告、举报和申诉或刑事赔偿申请案件,均反馈答复,此项工作一般由举报中心接待员答复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和刑事赔偿申请人。特殊情况的反馈答复工作由科长、内勤或承办科室负责。

二、反馈答复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和刑事赔偿申请人的方式,可采用当面直接答复、口头或电话答复、书面答复的形式。

三、反馈答复时应充分注意为控告人或举报人保密,同时应注意维护和保护控告人、举报人及被举报人、刑事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控告人或举报人的答复函,一律使用普通信封,落款不以检察院和名称而以检察院所在地的地址,不得使用印有“检察院”字样的公用信封。

五、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署名(化名除外)控告、举报、申诉转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在接到控告、举报、申诉后的七日内给予回复函答复,说明转办的理由、时间和转至受理的有关部门,并请直接与该部门联系。

六、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署名(化名除外)控告、举报、申诉或刑事赔偿申请案件,如决定不予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将不立案的理由进行口头或书面答复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或刑事赔偿申请人。如决定立案的,应在承办部门立案决定后的七日内将立案情况通知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或刑事赔偿申请人。

七、在回复函答复的同时,应做好对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或刑事赔偿申请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讲明法定办案程序、规定、要求,以取得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或刑事赔偿申请人的理解和支持。

八、凡对署名(化名除外)来信来访的反馈答复,均要做好记录,留有文字记载备查。


  编辑:姬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