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一般不予受理:
⑴ 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
⑵ 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⑶ 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⑷ 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⑸ 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⑹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法院根据检察院的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2.对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一般不予受理,但有规定情形的除外。
3.申请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而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⑴ 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⑵ 当事人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后,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