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于民事申请监督实行“受理、办理分离”。受理由控申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由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1.监督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其他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3.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包括:法院在诉讼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提交证据材料的,应附证据清单。
申请人应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经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