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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举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
2017-10-29 10:40:00  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以及上级控申举报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对控告、申诉、举报工作统一管理,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如下规定:

一、受理

第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由控申、举报部门统一受理各类控告、申诉和举报,并负责登记、编号、分流、汇总和上报等各项工作。

第二条  凡公民和单位向我院领导、各业务部门或干警个人的控告、举报信件和线索(口头反映的线索应作文字笔录),均应及时主动到控申、举报部门登记编号。接收的部门或个人将线索送往控申举报部门登记、编号时,对查处可以提出建议,供分流时参考。

第三条  凡是来本院投案自首的人员,均应由控申举报部门接待。如在上班时间投案自首人员直接到业务科室自首时,一是可以将自首人员带往控申举报部门接待,也可以请控申举报部门来人一起接待。若在非工作时间,具体业务科室接待后将接待记录及时送控申举报部门。

第四条  凡涉及控告、举报的线索,应保持信封、邮票、邮戳和材料的完整性,如有缺损应注明情况。

第五条  各业务科局室队或个人擅自扣留举报线索材料,应作违纪追究。

二、分流

第六条  控申、举报部门对一切控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编号后负责分流、移送,并进入微机管理。线索进入微机管理,应立足于安全、保密、高效,规范,便于检索。

第七条  分流原则上坚持对口。

1、受理的举报、控告、自首等线索不属我院查处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2、根据举报、控告、自首等线索的内容、性质对口分流。属举报、控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问题线索的,原则上分流给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两个自侦部门查处。

3、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或情况紧急的举报、控告等线索由控申、举报部门进行初查。

4、属于由业务部门接到的举报、控告、自首等线索,根据受理部门的建议,原则上分流给接受的部门查处。

第八条  属本院对口部门查处的举报、控告、自首等线索,经控申、举报部门登记、编号后,填写《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信访材料呈批表》并提出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的分流意见后,一并送分管控申举报工作的院领导或检察长阅批,然后填写查办单移送业务部门查处。

三、初查

第九条  一切举报、控告、自首等线索(包括自行发现的线索)的初查(调查)必须经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初查举报线索。

第十条  控申、举报部门移送各科局室队的线索的初查的批准权,原则坚持由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直接受理的情况紧急的举报、控告、自首等线索,受理的部门及及时介入初查。但应于当日内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将举报线索在三日内到控申部门登记、编号,补办移送和初查手续。

第十二条  一切线索的初查必须严格纪律和制度。一是自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泄露初查和举报人情况。二是要有时间观点,移交的线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最长在三个月内要有明确的初查结果。无正当理由积压举报线索,视情节作为违纪追究。

四、结案

第十三条  一切移送和交办的举报线索初查,承办人到业务对口部门汇报,并请分管领导参加,最后作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第十四条  如果决定立案的,侦查部门应送一份立案决定书给控申、举报部门备案和反馈举报人。如果决定不立案,应在对举报中的主要线索情况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作出不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打印数份归卷及备用),并送一份给控申、举报部门作为答复举报人和和注销移送的举报线索。

第十五条  对初查后未立案的举报、控告线索按照案件卷宗要求将举报材料、调查材料、调查报告及文书装订成卷归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编辑:姬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