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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何蕊诈骗案
2017-12-16 09:25:00  来源:

   一,基本案情:

(一)诈骗

1.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何蕊在帮助被害人陈美、于永侠购买宿迁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过程中,虚构资金支出理由,多次向陈美、于永侠索要现金合计人民币600万元谎称用于购买该公司股权,被告人何蕊购买宿迁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过程中实际支出现金人民币463.18万元,将余款人民币136.82万元占为己有。

2.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何蕊以帮助宿迁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代缴2745名职工社会保险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陈美、于永侠同意后,宿迁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将社保费合计人民币296.2216万元转账至到被告人何蕊经营的宿迁市中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蔡分公司,后被告人何蕊将其中的220.849642万元社会保险费占为己有。

(二)挪用资金

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何蕊利用担任宿迁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宿迁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上现金人民币32.4637万元转至徐路畅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其之前生产经营所欠银行贷款。

 

    二,办理结果: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蕊涉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退回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补充侦查,2016年5月6日本院重新受案。2016年3月22日、2016年6月6日本院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6年6月16本院依法法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3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蕊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案件评析及法律依据:

    被告人何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蕊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编辑:姬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