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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明知他人造假 提供散酒获刑
2020-09-17 15:41:00  来源:宿城检察网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田某某在明知吴某、沈某甲包装、生产假冒“蓝色经典”系列白酒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每斤8元、13元不等价格,分14次向吴某、沈某甲销售散酒共6230斤,总价人民币53540元。除现场查获200斤外,其它散酒被吴某、沈某甲灌装成888箱假冒海之蓝白酒、50箱假冒天之蓝白酒、50箱假冒梦之蓝M3白酒、50箱假冒梦之蓝M6白酒、99瓶假冒梦之蓝M6白酒,涉案价值人民币28.55万元。田某某通过销售散酒获利人民币3000元。

  另查明,吴某、沈某甲生产假冒白酒4200余箱,涉案金额130余万元。法院以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处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同案宣判的还有为吴某、沈某甲生产制造假酒提供地点并参与包装的沈某乙、倪某、梁某某,利用其经营的物流公司提供运输便利的黄某某,提供用于造假的蓝色经典系列白酒空瓶的王某某,为制造假酒提供储存地点的李某某。法院以上述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六千元至十八万元不等的刑罚。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假冒他人商标达到立案标准构成犯罪,同时为假冒商标行为提供场所、运输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也会受到刑事追究。

  编辑:刘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