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系发生在洪泽湖封湖禁渔期的一个既普通又典型的案例,为推进“以案释法”,提高对渔区群众的法制教育效果,选择在洪泽湖渔区泗洪县龙集镇公开开庭审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工委主任戴峰、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卫东及公安、水产、渔政等部门相关人员现场观摩庭审,当地村民、渔民100余名群众及媒体代表旁听庭审。
主要案情:2018年4月27日凌晨,周以兵(男,66岁)、周道玉(男,38岁,系周以兵之子)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在位于江苏省泗洪县太平镇周咀村六组的洪泽湖水域,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计35.7公斤。后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当场查获,现场扣押其使用的电鱼工具一套、渔船一条,渔获物于当日作放流处理。
案件特点:1.周以兵、周道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期内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周以兵、周道玉的行为在该类犯罪中具有代表性,今年以来,我院受理在洪泽湖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2件65人,其中,夫妻、父子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有22件55人;3.周以兵、周道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系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在执法中发现,邀请该部门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有助于加强对事实和证据的把握能力。
成效:1.庭审中注重对旁听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指出非法捕捞水产品特别是“电鱼”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的严重损害,告诫被告人及旁听群众爱护渔业资源,依法有序捕捞,保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法庭全部采纳我院指控,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周以兵、周道玉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各2500元,并没收所扣押的犯罪工具逆变器、电舀子、电瓶组各一个;
3.庭审后,我院与省洪泽湖渔政监督管理支队召开了“两法衔接”工作交流会,就涉渔案件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移送、渔获物及捕捞工具的查扣等问题达成共识,统一执法尺度,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动涉渔案件的规范、高效、顺利办理;
4.最后,市人大戴峰主任一行与群众代表、被告人等100余人前往泗洪县龙集镇洪泽湖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共放流各类苗种10万余尾,丰富了渔业资源,修复了水域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