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系我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要求其承担污染治理的民事责任,该案是我院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结合、惩罚与修复相衔接,完善和丰富生态检察职能建设,打造“生态检察”品牌的一个缩影。是我院今后承担起“公共利益代表”的新时代重任,为全市生态建设高质量发展积极书写检察担当的新起点。
主要案情:2015年6、7月份,吕波(男,35岁,江苏宿迁人)在不具备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等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机滤的收集、加工、销售。现场被环保部门查获废机滤、废机油共计11.68吨。经鉴定,案发地部分土壤内总石油类烃、铁、铜、铬、镉、铅、镍等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造成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经测算,该案生态修复费用为90000元;污染清理费58400元。
案件特点:1.吕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吕波的污染行为致使案发地的土壤被污染,引起地表水、地下水的次生污染,危及到当地生物链和周边居民人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成效:1.为确保案件刑事部分和民事公益部分的审理均依法进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前我院与区法院多次商讨出庭细节,沟通庭审程序性问题;
2.指派两2个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既追究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3.被告人吕波当庭认罪悔罪,现场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并向公众公开道歉。
2018年11月16日,宿城区法院以吕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吕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相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