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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沭阳县农业委员会案看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理的交叉适用
2019-10-09 16:22:00  来源:宿城检察网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至3月间,盗伐者仲兴年在江苏省沭阳县盗伐树木444棵,其中253棵属于具有特殊价值的生态公益林,严重破坏了林业生态环境。2017年3月7日,经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仲兴年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元。但案发后,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并未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对盗伐者作出责令补种或代为补种树木的行政处理,导致林业生态资源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查与处理】

  经宿迁市检察院指定管辖,2017年9月29日,宿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沭阳县农业委员会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相应行政措施,以修复受损的林业生态资源”。沭阳县农业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作出行政处理,导致生态受损状态仍在持续;经省检察院批准,宿城区检察院以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作为损害社会公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社会公共林业资源。2018年4月2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沭阳县农业委员会没有上诉,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采取措施,补植复绿,受损生态逐步得以修复。

  【法律分析】

  仲兴年因犯盗伐林木罪虽已被刑事处罚后,但根据行政部门法,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仍有对其行政处理的必要。

  检察机关认为,林木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护堤护岸护路,调节气候,改善和美化环境,提供林产品,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效益和功能。仲兴年所盗伐树木中有253棵属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具有特殊生态价值,社会生态环境和资源等公共利益亟需修复。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的违法者具体职责有:一责令违法者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二没收违法者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三对违法者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四违法者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后向违法者追缴代履行费用。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均是公法上的责任,但其性质不同,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对于同一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违法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得再承担行政责任。对于此种情形下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应当区别对待,即当行政责任内容与刑事责任内容具有相同的法效果时,因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如行政责任已先行承担,则在刑事责任中应予折抵;如刑事责任已先行承担,则刑事责任吸收行政责任。当行政责任内容的法效果与刑事责任内容的法效果不同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分别适用。该案中,仲兴年已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并根据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法效果吸收、折抵原则,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仍负有对仲兴年责令补种树木或代为补种后追缴费用的行政职责;而且,责令补种树木的行政处理方式更侧重于恢复性和教育性,其目的是要求违法者消除不良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符合生态发展理念和司法要求。故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能以刑事处罚后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为由免责。

  【典型意义】

  沭阳县农业委员会案作为宿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在无借鉴、无参考的情况下紧扣公益保护和督促履职,将“案件办理”与“普法宣传”融为一体,让行政机关“刑事处罚后不再行政处理”这一观念彻底扭转,让受损生态得以修复。该案被最高检官微和《检察日报》头版头条进行报道,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进行了专题报道,今年3月还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生态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向行政机关阐释了有关法律问题,扭转了行政机关“刑事处罚后不再行政处理”这一观念彻底扭转,很好地诠释了“两法衔接”制度中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和履职终点。

  编辑:刘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