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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沭阳县农委不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01-07 14:46:00  来源:宿城检察网

  谁执法谁普法,将每一次办案和监督转变为最生动的的普法实践。检察官将办理过程转化为普法过程,在庭审现场实时普法、精准普法: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法制负责人等190多人列席旁听庭审;庭审全程微博直播,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等十余家新闻媒体现场采访;后续宣传被检查日报头版头条、最高检官方微信宣传报道,实现了“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办案效果和普法目的。

  一、主要内容

  2016年初,仲某在江苏省沭阳县盗伐树木444棵,其中253棵属于具有特殊价值的生态公益林,严重破坏了林业生态环境。2017年3月7日,经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仲某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元。但案发后,沭阳县农委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并未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对盗伐者作出责令补种或代为补种树木的行政处理,导致林业生态资源处于受侵害状态。

  经宿迁市检察院指定管辖,2017年9月29日,宿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沭阳县农委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相应行政措施,以修复受损的林业生态资源”。沭阳县农委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作出行政处理,导致生态受损状态仍在持续;经省检察院批准,宿城区检察院以沭阳县农委不作为损害社会公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沭阳县农委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社会公共林业资源。2018年4月2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沭阳县农委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采取措施,补植复绿,受损生态逐步得以修复。

  二、办案特点

  办案中,检察人员查询了涉及的13份部门规章、执法规范,3次赴案发地实地勘查生态受损状况,2次到南京高淳监狱向盗伐者取证,3次与沭阳县农委沟通了解督促其履职情况,3次观摩、组织模拟庭审,制定2套出庭预案,庭审中采用多媒体展示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林木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护堤护岸护路,调节气候,改善和美化环境,提供林产品,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效益和功能。仲某所盗伐树木中有253棵属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具有特殊生态价值,社会生态环境和资源等公共利益亟需修复。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后,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维护的代表,履行了诉前程序后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取得成效

  1.刑事处罚后行政处理再发力,“零起点”办出“精准度”。沭阳县农委案作为宿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在无借鉴、无参考的情况下紧扣公益保护和督促履职,成功办理该案,让行政机关“刑事处罚后不再行政处理”这一观念彻底扭转,很好地诠释了“两法衔接”制度中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和履职终点。同时,也为今后宿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了成功经验和可借鉴样本。2.刑事公诉与行政公益诉讼双轮驱动,受损生态得以修复。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追究盗伐者刑事责任后,又监督沭阳县农委补植复绿2700棵生态公益林,使受损生态逐步得以修复。通过刑事公诉和行政公益诉讼双轮驱动,推动依法行政和维护生态公益,体现出检察机关公益代表的职能定位,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责担当与检察贡献。

  3.案件办理与普法宣传齐头并进,“小案件”办出“大影响”。案件办理的同时,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创新“庭审直播间”普法新模式,全市两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机关法制负责人等190多人列席旁听了庭审。庭审全程微博直播,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等十余家电视媒体专题采访,后续宣传被检察日报头版头条、最高检官方微信宣传报道,切实把“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这一要求贯彻好、落实好。

  4.检察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通力协作,“法、纪”共护公益。判决生效后,沭阳县纪委、监委对县农委林果中心主任章某作出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对时任县农委党委书记、主任司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县农委党委、林果中心党支部进行问责。

  一个案例可以扭转一个观念、修复一片生态、宣传一项职能,让各方力量共护公益。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向全社会讲述最精彩的检察故事。

  编辑:刘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