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5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贪污罪对刘春安提起公诉。2017年9月30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刘春安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期间,刘春安在担任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罗土塘居委会刘尧组组长期间,利用协助社区负责征地补偿工作之便,将土地补偿款中65978.64元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