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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公安部督办的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
2017-09-06 17:21:00  来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月至同年3月间,被告人姚多友、竺子强及陈超、陶仁涛(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预谋并出资成立桐乡市疏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疏洁公司”),从事非法处置工业污泥业务。该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股东为被告人姚多友、竺子强。其中,被告人姚多友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联系污泥来源、倾卸地点,被告人竺子强担任监事参与联系倾卸地点。后被告人杨辉经陈超介绍于2015年4月上旬加入公司并负责在码头上对污泥称重及记录公司账务。被告人姚多友于2015年3月至同年6月间联系被告人翟玉合、蒋国华、史桂军、倪永法等人向浙江10余家企业收购印染工业污泥及含氟废水工业污泥,其中被告人翟玉合、蒋国华、史桂军、倪永法等人明知自己及疏洁公司无处置涉案工业污泥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所收购工业污泥以明显低价交由疏洁公司处置。其中被告人翟玉合收集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污泥1042吨,被告人倪永法收集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含氟废水污泥616吨,被告人蒋国华、史桂军二人共同收集绍兴华夏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众诚印染有限公司、绍兴永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宏福印染有限公司污泥计1683余吨,被告人蒋国华还单独收购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区牛污水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污泥计309余吨。

2015年3月至同年6月间,被告人姚多友在未办理跨省转移工业污泥手续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竺子强、杨辉等人将从被告人翟玉合、蒋国华、史桂军、倪永法等人处收购的工业污泥计5540吨通过他人从浙江省桐乡市等地通过水运运至江苏省阜宁县、泗洪县、海安县无处理能力的窑厂、砂石厂及坑塘等地,在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倾卸、丢弃,造成环境污染。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致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86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姚多友等人非法处置的工业污泥含被告人蒋国华、史桂军、翟玉合、倪永法收购的印染污泥及含氟废水污泥。其中蒋国华、史桂军、翟玉合、倪永法将非法收购的工业污泥交由被告人姚多友等人非法处置,其分别致公私财产损失102万余元、87万余元、53万余元、31.9万余元。阜宁、泗洪、海安三地环境保护局委托苏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上海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倾卸地点进行检测,涉案工业污泥中检测出汞、铬、砷等毒害性重金属。

二、诉讼经过

2016年7月14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姚多友等1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7月10日,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多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竺子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蒋国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被告人杨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史桂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李自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顾国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田思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翟玉合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吉基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吉敏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王方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王培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倪永法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宿迁建市以来检察系统受理的最大污染环境案,上涉外省上游印染企业十三家,下涉阜宁、海安、泗洪三个倾倒地点,中间还有介绍者、运输者,犯罪活动组织性强、人员之间关系错综复杂,涉案工业污泥对环境损害的评估报告专业性强。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本案,一方面打击了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如何认定“主观上明知处理的污泥是污染物”以及“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等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指导、借鉴意义。

  编辑: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