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大额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支出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特制定此制度。
一、5000元以下开支由财务负责人签批;5000元以上开支须经检察长同意;10000元以上开支由检察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支出。
二、10000元以上大额资金支付前须在院内网和公示栏公示一周,无反映后方可支付。
三、所有招待费、车辆维修费、燃油费、差旅费必须经院内网或公示栏公示一周无反映后方可报销。
四、车辆大修或一次修理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须经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公示后方可维修。车辆维修情况由车队长进行逐车登记。因驾驶员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维修费。
五、电话费:各部门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管理使用固定电话,办公室负责将每月电话费使用情况在内网公示。
六、因公需要预借款按规定填写借据,注明还款时间。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批准;超过2000元借款需检察长同意。借款必须按期还清,到期未报帐的在本院内网公示并从借款人工资或绩效考评奖中扣除。
七、院纪检组对院各项资金运行情况有知情权,并根据有关纪律规定,对本院发生的大额支出进行事前、事中监督。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