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基本条件
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岗位职责的工作需要。
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四、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
五、考察工作由政治处牵头、纪检组配合,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六、选拔任用干部应该经集体研究讨论确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七、干部选拔任用前需要在内网公示一周。接受全院监督,听取基层工作人员意见。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八、监督管理
1、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干警、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组、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