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内容
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以院党组会、院务会等形式集体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总结表彰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
2、较大数额(参照有关规定)资金投向与支出;
3、干部的任免、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
4、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干部职工工资、补助、福利及奖金分配;
5、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
6、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决策程序
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内容提前通知班子成员;
4、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因故没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也应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
5、如需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
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相关要求
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2、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3、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重要事宜,一般本次会议不议。
4、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5、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6、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