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1日,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洪少阳、廖朝标等14人信用卡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洪少阳、廖朝标等14人做出判决。
经法院审理,对我院指控被告人洪少阳、廖朝标、丁永生、吴祖龙、丁辉、饶振华、贾朝阳、徐建飞、贡旭、朱向南等人利用改装POS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制卡盗刷的事实;被告人洪少阳诈骗的事实;被告人吕少鹏利用改装的POS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事实;被告人饶振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事实;被告人梁文勇、梁子龙、吕少鹏、吕墩福、洪少阳、丁永生、吴祖龙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为他人取现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少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被告人廖朝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吴祖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丁永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饶振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贾朝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贡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朱向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梁文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梁子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吕少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吕墩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丁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徐建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