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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系列活动】宿城检察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2022-03-16 11:03:00  来源:宿城检察网

  案例一:

  夫妻二人制售假冒口罩 双双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18年初至2019年12月,被告人侯某某、宋某某未经3M注册商标所有人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许可,租用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北侧某居委会一民宅,生产假冒3M口罩,其中被告人侯某某负责原材料采购及加工生产,被告人宋某某负责管理工人。经查,二被告人先后向他人销售假冒3M口罩金额合计人民币166265元。

  【诉讼经过

  2021年10月11日,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侯某某、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3月1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口罩类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评析

  口罩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一些知名品牌的口罩是市场中“热销”的商品。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隐患,应当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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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食品中添加工业盐 侵害公众利益被诉

  案情简介

  2020 年5 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从某商贸城购买工业盐30 袋(规格为50 千克/袋),后在某加工坊内加工猪副产熟食过程中非法添加使用,并在宿城区某菜市销售上述猪副产熟食,销售金额人民币3 万余元。2020 年5 月22 日,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对被告人魏某某经营的加工坊进行现场核查,将被告人魏某某当场查获,并扣押尚未使用的工业盐25 袋及部分生鲜肉、猪副产熟食半成品。经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涉案工业盐符合GB/T 5462-2015《工业盐》要求,碘含量为0。

  诉讼经过

  2021年2月22日,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魏某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6月9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魏某某在宿迁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5 万元。

  案例评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等切身利益。工业盐中因缺少碘成分,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行为人身为食品加工经营从业人员,为贪图不法利益,在食品中擅自添加工业盐,危害了广大群众健康安全。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做好公众利益“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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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

  制售冒牌调味品 网店营业额上百万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在宿迁市宿城区双河居委会一民房内,使用分装机、封口机等设备,制造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并在拼多多店铺进行销售。张某乙、张某丙(均另案处理)于2020年10月份左右开始帮助被告人张某甲制造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后分别开设多个拼多多店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诉讼经过

  2021年6月9日,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2022年3月14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案例评析

  行为人明知制售冒牌产品系违法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较为低廉价格购入其他品牌鸡精,从他人处订购假冒“太太乐”鸡精包装袋,在民房内分装包装后,在开设的网店销售,其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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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

  泡发木耳添加甲醛防腐 未及销售被查处

  案情简介

  2018 年5 月11 日,被告人张某明知食品中禁止添加甲醛,在宿城区其经营的门市内将当天销售剩余的7KG 泡发木耳中加入甲醛溶液,准备第二天出售。同日14 时许,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门市进行检查,并现场提取泡发木耳样品。经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抽样的泡发木耳中甲醛含量为16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诉讼经过

  经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5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评析

  甲醛属于致癌物,是国家命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泡发木耳不易保存,商家在未及销售的木耳中添加甲醛,虽然能延长木耳的存放时间,殊不知该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未及销售虽然未造成社会危害,但添加行为一经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刘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