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某日,徐某因精神病发作,在其家中持菜刀追砍其爷爷徐某成、父亲徐某良,致使二人身体多处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徐某良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司法鉴定,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履职情况】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实施了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具有继续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该院在办案中同时发现,徐某家人生活贫困,爷爷徐某成年过八旬,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被徐某砍伤后一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父亲徐某良系残疾人士,行动不便,家庭经济来源仅仅依靠政府低保维持。徐某成、徐某良二人被砍伤后,让本就艰辛的家庭生活显得异常困难。为此,该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一方面,组织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检察人员对徐某成和徐某良进行心理疏导和情绪安抚,缓解其心理创伤,并向他们宣传国家强制医疗的相关政策。另一方面,实施经济救助,先行向其发放3000元救助资金,缓解徐某成、徐某良二人医疗费困难,后向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帮助徐某家人走出困境。同时,联系公安机关及时按规定将徐某交付强制医疗,帮助解决徐某医疗救治难题,并与当地政府、村委会沟通,帮助徐某良参加相应的就业培训,提升救助对象自身“造血”能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助力党和政府脱贫攻坚的职责所在,体现出检察担当和检察温度。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在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医疗等措施的同时,也应关注其近亲属和其他被害人遭受的创伤、存在的困难,积极予以施救,体现国家司法救助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