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邓时杰通过设立“缔造完美发型工作室”以及“宿迁市同义德汽贸有限公司”网罗吸收被告人王亚东、苏伟、张磊、陈壮、朱成虎等人,从事高利放贷、非法讨债等活动,并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邓时杰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亚东、苏伟、张磊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陈壮、朱成虎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宿迁市宿城区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设置生活障碍、限制人身自由、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等方式给他人施加心理压力,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来索取债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92万元。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聚众造势、为非作恶,严重滋扰了他人正常工作与生活,给他人心理造成极大恐慌,扰乱了城区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调查与处理】
2018年5月4日,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以被告人邓时杰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该局以被告人邓时杰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察委员会研究,并向市检察院汇报,两级院一致认为该案应当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稳妥起见,本院多次与区法院沟通会商,法检意见一致,均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12月25日,本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5月16日,宿城区委政法委召开区公检法联席会议,政法委及法检两院一致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同年5月20日,宿迁市委政法委召开两级公检法联席会议,两级法院、检察院一致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同年5月21日,宿城区人民法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判。判处被告人邓时杰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
【法律分析】
对尚处在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阶段的犯罪组织,未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不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理念。审查过程中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进行审查,尤其是“危害性”特征方面,注重审查犯罪组织在当地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涉嫌犯罪9起,违法4起,涉及4个罪名,既有硬暴力,也有软暴力,行为手段多样,基本符合行为特征;虽然人数达到3人以上,但整体不符合组织特征;该组织经认定获得的经济利益达不到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不符合经济特征;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对学校教学秩序造成一定破坏,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并没有达到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程度。该组织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其有明显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案的整体定性得到中央督导组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