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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展开
2019-03-27 09:28:00  来源:正义网

  刑法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展开

  ———2017年我国刑法学研究综述

  赵秉志 袁 彬

  2017年,1997年刑法颁行二十周年。以深入总结1997年刑法颁行二十周年之经验为基础,刑法在理论和实践领域都取得了进一步发展。其中在刑法立法和司法方面,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增设了侮辱国歌罪,同时在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对腐败犯罪、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的司法治理也取得了积极进展,刑法立法的严密性和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得到进一步增强。在此基础上,刑法理论研究也得到了进一步拓展,不仅关注刑法立法、司法领域新型、热点、疑难问题,而且注重刑法基本理论的总结和创新,对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思维、方法等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并取得了积极成果。总体而言,2017年,我国刑法学主要注重以下四个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深入研究1997年刑法颁行二十周年的刑法立法

  1997年刑法颁行二十周年来,刑法立法取得了积极进展,先后出台了10个刑法修正案、1部单行刑法和13个刑法立法解释,并在修法模式、修法理念、修法内容等方面不断创新,充分发挥了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017年,有不少论者对刑法总体立法问题和刑法立法功能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一)刑法总体立法问题 针对刑法立法的总体问题,论者们主要探讨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问题:一是刑法立法的成绩和 经验;二是未来刑法立法的总体发展和展望。

  关于1997年刑法颁行二十周年来刑法立法的成绩和经验,论者们进行了多方面的总结。有论者认为,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刑法立法经历了一个立法政策由单一从严到宽严相济、立法数量由少到多、立法内容由单一到综合的过程。刑法修法总体上坚持了刑法修正案模式,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得到了较大提升,刑法立法日趋科学,刑事法网愈加严密。也有论者认为,二十多年来,国家立法机关历次修改刑法,使刑法在减少死刑、调整刑罚结构、及时修改补充罪刑规定和不断完善刑法立法技术等方面发展显著、成绩斐然。刑法修改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注重立法创新的特点,其立法经验主要是坚持正确的立法方向、坚持从国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还有论者认为,1997年刑法颁行之后刑法 立法在个罪层面扩张了犯罪化边界、扩大了处罚范围、降低了定罪标准,削减死刑罪名,强力介入金融领域的规制。这是死刑制度改革的理性选择,也彰显了刑罚制度变迁的轻刑化趋势。

  关于未来刑法立法的总体发展和展望。有论者认为,未来刑法发展应当坚持理性的立法观,合理回应重大社会关切,坚持适度犯罪化与适度非犯罪化相结合,坚持刑事制裁的轻缓化与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在立法模式上,刑法立法应当继续坚持统一的刑法典模式,适当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职权,实行相对严格的法律案三审制,并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结构、制度和立法技术。榆也有论者认为,未来刑法的修 法频率总体上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与调控,不宜再继续进行大规模的修改,刑法调整范围的过度扩张倾向 值得反思,“刑法万能”的观念也有必要进一步纠正。还有论者认为,1997年刑法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的结构转型尚未成功,碎片化的刑法修正案立法方式破坏了1997年刑法的外部面相和内部逻辑。1997年刑法已经进入其生命周期的后期,应适时启动对其的全面修订,并且超越刑法典单轨立法模式,构建刑法典与行政刑法的双轨立法模式。

  (二)刑法立法功能问题

  功能是要素和结构的统领和反映。刑法立法功能反映了刑法立法的实践效果。对此,有不少论者从不同角度对刑法立法功能问题进行审视和总结。有论者探讨了刑法立法中的象征性立法问题。该论者认为,为了回应国民的“体感治安”,民众的安心感成为晚近以来恐怖犯罪、网络犯罪、环境犯罪等新型风险犯罪的立法理由。象征性立法因过多地服务于安全目的而损害了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因谦抑不足而损害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执行不足而损害了刑法的实用功能。在风险抗制与刑事治理的紧张关系之中,宜尽量恪守自由刑法的法治特质;刑法相对于其他法的关系应处于“被动式”地位,在站位问题上,属于最后序列。

  也有论者从风险社会和功能主义的角度审视了过去二十年刑法的立法问题,认为过去二十年刑法处罚范围不断扩张、处罚上日趋从严与立法条款呈概括化发展。这三种态势与应对随风险社会的到来而面临的立法挑战有关。从适应风险社会的角度,我国应坚持功能主义的刑法立法观,这包括积极介入的立法导向、追求预防效果的立法导向与注重灵活回应的立法导向。理性的刑法立法应当以对风险的科学预测与评估为基础,应当摆脱单纯的控制思维,在整合权利保障思维的同时进行全面的利益衡量,同时采用多轨制的刑法立法模式,以缓解立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紧张。

  还有论者从犯罪圈的角度对刑法的结构与功能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存在一个犯罪圈三环结构。其中心部分由所有可还原为暴力、偷窃、欺骗的典型犯罪构成,中环部分由典型性较弱的定制之罪构成,外环部分是犯罪圈的模糊边界。犯罪圈的三环结构及 其比例分布与深埋在大量法条中的某些理论原则相 暗合。将二十年来刑法修正涉及的一百多个罪名导入三环结构后发现,有69.6%的新罪名和78.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分布在犯罪圈的中心,是严密典型犯罪刑事法网的正常操作;26.8%的新罪名和18.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分布在犯罪圈的中环,使某些不典型犯罪为什么入刑获得部分解释;只有3.6%的新罪名和3.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落入犯罪圈边界,存在一定超越应然犯罪圈边界的风险。基于严而不厉理念和结构控制方法,未来刑法修正应体现“结构还原”“比例控制”“罪刑有序”三个原则。

  编辑:刘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