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7日,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露、张涛挪用资金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徐露、张涛做出判决。
经法院审理,对我院指控的被告人徐露作为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张涛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被告人徐露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金额合计人民币2630万元,被告人张涛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金额合计人民币541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判决被告人徐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判决被告人张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责令被告人徐露退出挪用未归还的资金人民币2280.83万元,其中被告人徐露、张涛共同退出资金人民币500.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