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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如何理解“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
2022-07-29 16:56:00  来源:宿城检察网

  【 案 情 】

  2019年11月10日,朱某向庄某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庄某16万元整,利息1.5分/月,借期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庄某索债未果,于2021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11月10日的一年期LPR(贷款基础利率)为4.2%,2021年10月18日的一年期LPR为3.85%。

  【 评 析 】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庄某起诉时的LPR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依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适用起诉时该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借款成立时的LPR的4倍即年利率16.8%计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中“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并非当然理解为“起诉时对应的LPR的4倍”,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借期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均以借款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的4倍作为上限,合同成立时有LPR,故本案应按照借款成立时的LPR的4倍即年利率16.8%计算。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前述第三十一条中“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不宜理解为“起诉时对应的LPR的4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前后经历两次修改,确立了借款利率的上限为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原则。第一次修改时,该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此后,司法实务中均按照合同成立时或起诉时的一年期LPR的4倍对借款利率予以调整。第二次修改时,对于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合同,该解释对借款利率进行了分段处理,即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年利率24%为限,之后按照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此处“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很容易理解为起诉时对应的一年期LPR的4倍,笔者认为,依据前后两次修改确立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的原则。对于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亦应以合同成立时LPR为限,如合同成立时没有LPR时才参照起诉时的LPR,第二次修改时第三十一条的本意应是对借款利率上限规定的溯及力作进一步明确,其第二款末尾内容并非特意要求一律适用起诉时的一年期LPR的4倍。总之,对于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贷纠纷,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款利率应以借款合同成立时对应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限。

  编辑:刘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