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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话检·周一“见” | 刘冰心:检察机关如何突破“零口供”毒品犯
2021-10-19 09:16:00  来源:宿城检察网

  当下,毒品犯罪形势日益严峻,越来越多的毒品案件出现了“零口供”的态势。“零口供”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矛盾日益突出、层出不穷。且对于这类案件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上,各地也存在着认识分歧和证据标准的不统一。如何办理“零口供”毒品案件值得思考。

  一、“零口供”毒品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难题

  (一)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公检法三机关对毒品案件无法形成一致认识。

  实践中,公安机关认为,购买者已经指认犯罪嫌疑人向其贩卖毒品,公安机关也通过技侦手段获取了二人交易前的电话记录,已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自己向他人出售毒品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无法提供电话录音,并拒绝将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技侦手段转化为书证或其他证据形式,故现有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条,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足。审判机关认为,即使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录音材料,但并未有声纹鉴定,无法确认录音中的声音系犯罪嫌疑人本人,犯罪事实无法认定。由此可见,与其他普通毒品案件相比,对于“零口供”毒品案件审判机关要求的证明标准更为严格。

  (二)从证据固定来看,具有较高难度。

  毒品案件相对于其他案件属于较为高智商的对合性犯罪。这类案件交易迅速,十分隐蔽,极难被发现。特别是一些零星毒品交易,交易地点、支付地点都不固定,大多是临时单线联系,证据收集非常困难,证据固定也极其艰难。在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更多的依赖人赃并获的侦查方式,因此,若出现侦查人员因经验缺失或急于破案而未把握好时间节点,导致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却遗漏毒资、毒品的情况,完整的证据链条常常无法建立。

  (三)技侦手段的运用和相关证据转化困难。

  由于毒品犯罪从生产到运输到贩卖往往都是单线联系,犯罪证据又很难固定,故许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绝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也是越来越多的“零口供”毒品案件出现的重要原因。随着侦查手段的不断提高,通过技侦手段获取证据已越来越成为毒品案件定案的依据。但由于技术侦查部门均只在地级市公安机关设立,因此基层公、检、法机关不能直接调取,证据获取上存在不便。同时,为了保护自身侦查手段,技侦部门对于通过技侦手段获取到的证据无法以办案机关需要的证据形式提供,致使认定上述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无法向法庭提供。

  二 、

  办理“零口供”毒品案件的对策

  (一)制定统一的毒品案件证据规格及证明标准。

  毒品犯罪的治理较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更需加重惩治的常态化、法治化、标准化,制定统一的毒品案件证据规格及证明标准是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最高法刑五庭会同最高检和公安部,已于2016年启动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的制定工作,为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引。

  (二)运用审查技巧,多渠道固定证据。

  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弱化口供意识,着力在如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上下功夫,寻找犯罪嫌疑人辩解理由的漏洞和矛盾点,引导侦查机关反向查证,寻找反证,从而用其他间接证据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客观、真实。在共同犯罪中,就主动认罪、悔罪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与个别“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别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见,消除“零口供”犯罪嫌疑人“无供就无罪”的侥幸心理,打开案件突破口。

  (三)规范应用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

  对以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转化形式,公、检、法机关应统一认识。基层检察机关对于“零口供”毒品案件,可以及时请求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技侦部门依法调取技侦证据。技侦部门应按统一标准将电话监听录音转化为文字材料等形式,及时将技侦证据转化固定并单独成卷后提供给办案部门,防止因技侦证据的运用、转化问题影响案件诉讼的情况发生。

  “零口供”案件的办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的难点,但弱化口供意识,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统一公检法对于毒品犯罪的认识及各地的证据标准,加强公检法的沟通与协调,不断完善技侦手段无疑是当下办理该类案件的一个明智选择。

  编辑:刘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