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的未成年人是与网络同生共长的新生代,网络互联互通、无远弗届的特质给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娱乐带来全新体验的同时,又潜藏着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因素网络文化和不良网吧直接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产生不良影响,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网络虚拟空间的犯罪行为。
网络为未成年人展示自我提供了平台,但是网络空间虚拟性也模糊了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约束,使得未成年网络社交中出现侮辱谩骂、人身攻击、恶意举报等网络欺凌和暴力行为。未成年人会通过微信朋友圈、百度贴吧、微博留言等途径遭受到某些个人或群体有意、重复地伤害,而加害者往往也是未成年人。青少年心智发育不成熟、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容易陷入网络诈骗陷阱,成为网络犯罪的被害者。此外,不法分子还利用未成年人对“网友”不设防或者渴望得到感情寄托等心理特点实施侵害。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差,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犯罪,如制作各类钓鱼网站,注册虚假身份利用微信、陌陌等聊天交友平台寻找诈骗对象,实施诈骗活动。
二是因网络引发的线下犯罪。
网络的快速发展带来使得信息得以自由交换,产生“信息爆炸”。但在大量信息面前,未成年人往往会迷失自我,失去信息处理的能力和信息过滤能力,部分信息传播中包含实施犯罪的方法和手段,这导致未成年人出于好奇或模仿等,学习其中的犯罪手段。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发现,聚众斗殴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大多沉迷网络暴力游戏,或因游戏与他人发生矛盾,从网上谩骂发展到线下约架。随着社交app的普及,社交网络工具逐步成为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联络媒介。未成年人由于受自身的发育所限,没有充分的的体力和智力,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可以克服初次作案时的恐惧心理恐惧,与传统的联系方式相比,网络社交网络作为犯意联络方式更加便捷。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因缺乏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网络上遇到同样经历的其他未成年人,相互之间极易得到认同,纠集在一起玩乐,由于无经济来源,为了满足畸形的高层次的享乐需求,共同实施犯罪。
三是网络服务经营场所成为“犯罪场”。
一方面,一般网吧为通宵经营,而凌晨则是盗窃犯罪行为的高发时段。未成年人因为欠缺生活经验、法律意识单薄,将高价手机随身携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易成为犯罪目标。此外,上网及网络游戏的花费较大,而未成年人尚无经济来源,沉迷于此很容易走上偷、抢的犯罪道路。另一方面,痴迷于网吧的未成年人长期处于网吧独特的文化氛围中,易结交社会不良青年,崇尚暴力、好讲“江湖义气”,将暴力视为“快意恩仇”。2018-2021年间,仅宿城区公安局接到涉未网吧警情就有17起。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强对网络行业的监管力度。政府发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能作用,文广与市监、公安等部门建立网吧监管联动机制。加大对接纳未成人上网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多次被举报的问题网吧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有效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不定期开展专项联合行动,对辖区内所有网吧经营场所进行大检查,召开网吧经营者案例剖析会,法治教育和公开承诺同步进行。二是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教育的地位,将法制教育课放在同“语数外”等科目等同的重要位置,组织中小学生系统学习法律知识。采取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方式,组织未成年人参演法制话剧、知识竞赛等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形式,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法治理念,从根源上预防在校未成年人犯罪。三是引导未成年人安全上网。教育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手机进校园”的检查监督力度,校园计算机强制安装过滤软件并定期更新维护;倡导学校建立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评估具体实施计划,推行网络安全普及教育;定期开展面向学生家长的座谈、培训和交流会,传递科学教育理念,共同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