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的资金大多来源于自有资金,但也存在不少套取信贷资金又转借的。此类出借人往往征信良好,具备办理低息贷款的条件,其为谋取高额利差,通常会将低息贷款转借他人收取较高利息。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又转借的,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信贷资金风险,为法律所禁止。此种情形下,出借人轻则资金受损,重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无法主张合同约定标准的利息、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审判实务中较常见的信贷资金类型包括:信用贷款、担保抵押贷款(按揭贷款类除外)、信用卡套现等。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时尚欠贷款未清偿的且存在借款利息高于贷款利息情形的,一般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来源于信贷资金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此时,出借人需进一步举证出借资金并非信贷资金,否则将承担借款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
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达五万元以上的,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或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高利转贷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依照前述规定,个人高利转贷的利差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将面临刑事处罚。若出借人出借资金金额较大,利率较高,则其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更高。
另外,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不要求高利转贷,明显降低了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加大了对转借信贷资金的否定评价,旨在减少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降低贷款逾期风险。
总而言之,借贷案件中资金来源是目前法院审查的重点内容,有的法院甚至需要出借人提供征信报告,以此查明出借人出借资金时的贷款情况。因此,套取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较高,个人切不可受利诱而为之,否则不光资金受损,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