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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宣判】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南等7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宣判
2018-10-10 09:40:00  来源:宿城检察网

  2018年8月20日,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南、徐守峰等7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高南、徐守峰、张成南、张海涛、时飞、高培培、赵波做出判决。

  经法院审理,对我院指控的被告人高南、徐守峰、张成南、张海涛、时飞、高培培、赵波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判决被告人高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

  判决被告人赵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判决被告人张成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被告人张海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被告人时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被告人高培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被告人徐守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编辑:刘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