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胡海龙从杨介串(另案处理)处购买白酒包装材料,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宿迁市洋河新区仓集镇学校村等地,生产假冒的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2018年10月12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胡海龙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1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胡海龙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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