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时代,为了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了保障个人信息权益乃至宪法性权利的基本法,但在现今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仍然面临信息高速传播、信息自由流通、信息跨境流通等挑战,这主要体现在:
(一)信息高速传播的技术挑战
新一轮的信息技术革命,从宽带有线互联到移动无线互联,从语音、文字通讯到视频通讯,从个人主页到微博应用、朋友圈,各种信息以光速传播,社会的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网络互联互通,“泛在网”将使得各种信息的获取与传播无处无时不在。
如果缺乏相应的保障,信息传播的速率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成正相关。并且,随着5G、6G技术的普遍应用,信息传播速率的极大提高,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实施和操作面临更大的技术挑战。
(二)信息自由流通的观念挑战
在人们的价值观念领域,信息自由流通的观念占据一定地位,特别是言论自由的价值观念根深蒂固。需要指出的是,信息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而言的。通常,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当是自由的,是应当允许自由搜寻和接收的,这样的信息流通越自由,就越能保证公众与公权力机关沟通的畅捷,社会管理也就更有效率。信息自由法的核心是索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整个信息自由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这项权利是整个信息自由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如果政府要阻止市民行使法律所赋予的信息索取权,便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的严格准则和程序,提出不宜公开该项信息的证据。因此,对于个人信息能否自由流通则应当取决于个人信息本人的选择与决定,法律应当最大限度保护私权利,尤其是包括个人信息权利在内的个人权利。
(三)信息跨境流通的国际挑战
广义的跨境流通,是指各种信息包括数据形式和手工形式,以任何方式跨境流通。狭义的跨境流通,是指个人信息经由计算机自动化处理或为计算机自动化处理的目的,经由通信网络跨境流通。信息的跨境流通具有冲突性,由于跨境流通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出于经济竞争以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目的,各国都希望通过跨境流通获取别国信息,从中获益,又都不想本国的信息为他国所用。
然而现实情况是,信息光速般流通,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时会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信息的跨境流通通过个人信息安全带来的挑战日益增大。信息跨境流通与国家主权管辖的冲突日益显现,需要国际间对彼此信息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鉴于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理解完善。
(一)正确理解个人信息保护与商业化处理的关系。保护自然的信息并不意味着全面禁止商业化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也就是说,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并不必然出于商业目的的使用。信息处理者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其商业化利用的核心是个人信息中的财产性利益,而法律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与维护其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其本身并不具有财产价值。
(二)正确理解个人信息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个人信息不仅附着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而且承载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限制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一方面,对于自然人而言,个人信息是维护其人格尊严、个人自由的重要屏障,信息处理者应当尊重自然人的自主意志;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时代的面临不仅使得人类活动愈发朝向数字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也迫使自然人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权益,从而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政府的服务质量。
(三)正确理解立法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系。法的滞后性意味着法律不可能完全适应信息技术的光速发展,但仍然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加大创新力度。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网络、物流、交通、金融等很多线上线下活动的实名制,这些运营平台、机构和个人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就成为了必然要求。但是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增加信息泄露的风险。既然目前信息实名制已成为了生活必须,那不妨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统一的个人信息存储识别平台,给每一个人建立一个加密的个人身份信息,这样不同的机构、平台和个人如果需要识别拥护身份,可以直接连接到这个更加安全的统一平台进行验证,从根本上保护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