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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惠安:以人为本因案制宜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2018-05-11 16:00:00  来源:
  正义网泉州5月10日电(通讯员 陈惠雄 张玉兰)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系惠安县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不起诉决定发挥了检察公信力和亲和力,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该院在审查起诉汪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中,为掌握该公司的发展现状、评估汪某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该院检察官主动联系并实地走访了该公司,听取公司情况介绍。经了解,该公司拥有自有品牌,为多个知名品牌代工生产,现有企业员工近300人,系吸纳和安置当地社会闲散劳动力就业的主干企业,近年来的年纳税金额均在200万元左右,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先后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名牌产品多项荣誉,是一家重合同守信用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

  而汪某多年来热心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累计向社会捐款高达一百多万元。作为公司的生产、销售及日常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汪某某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若对其羁押,势必严重影响到公司的生产经营。鉴于汪某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体内乙醇含量仅略高于刑事立案起刑点,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承办人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以人为本、因案制宜、慎诉慎罚,避免出现“查办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现象的发生,惠安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全力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保驾护航。

  据悉,近年来该院先后与县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协作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联合“亲清检商行-护企助发展”活动方案》,在着力打击各类侵害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犯罪活动,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增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同时,该院深入探索服务民营企业经济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准确把握司法价值取向,切实把检察职能与当地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强化法律监督工作及检察职能延伸,充分发挥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作用,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让民营企业切实增强获得感。

  编辑:姬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