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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失、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2017-11-20 20:58:00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失、泄密事件的报告和查处程序,使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保密部门及时掌握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情况,加强对失、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失、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及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三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应当在发现后24 小时内,书面向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保密委员会报告,及时填写《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失、泄密事件报告表》(详见附件41)。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第四条 报告失、泄密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失、泄密国家秘密及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经过;

(三)失、泄密事件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失、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五)失、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七)已采取或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应当在发现失、泄密事件后的一周内(网络泄密事件应在1周内)向保密办报告失、泄密事件的查处结果,并填写《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失、泄密事件查处结案报告表》(详见附件42)。通过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保密委员会上报国家保密局及相关上级单位。

第六条 报告失、泄密事件查处结果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二)失、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造成人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对有关失、泄密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单位, 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查处结案,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规定结案时限结束后立即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和未查结的原因。

第八条 保密办在接到发生失、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后,应当及时填写附件41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网失、泄密事件报告表》和附件42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失、泄密事件查处结案报告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国家保密局。

第九条  保密办应于每年年底,对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全年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进行综合分析, 并于次年一月底前,将综合分析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条 若在互联网上发现涉密或涉嫌涉密信息,可采取技术取证,并进行密级鉴定,如构成泄密事件,按上述报告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未按本制度报告失、泄密事件和查处结果的,保密办应当对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失、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 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按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保密办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