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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人民检察院重大工程管理制度
2017-09-01 16:11:00  来源: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项目工程建设需由办公室提请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实施。决定是否批准立项,确定项目经费总量、院支持经费数额和匹配资金(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自筹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数。

    二、经检察长办公会批准的项目,由办公室具体实施操作,5万元以上项目,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报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5万元以下项目由办公室牵头组成询价小组,进行询价采购,纪检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全程监督。

    三、成立工程建设小组,实行项目主管责任制,细化工程项目分工。工程实施过程中定期汇报工程进度。

    四、工程实施结束后,组织验收并将工程报审计局进行审计。

    五、重点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检察长办公会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