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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专门矫治教育的检察监督路径研究
2025-07-10 08:37:00  来源:宿城检察网

  专门学校是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体系的重要一环,但目前面临专门教育制度适用条件不明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存在设立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及救济途径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处分法定原则、比例原则,通过对前段程序分流、评估过程及专门学校日常管理进行跟踪监督,规范专门学校的入学评估、决定、变更,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以及支持起诉等路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对专门教育工作程序实施过程监督。为提高专门教育及专门矫治教育程序的正当性,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对专门教育工作的全流程开展监督。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存在紧迫的现实危险或遭受侵害可能性时,检察机关应及时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预防性监督。目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仅将检察机关列为专门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之一,并未明确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方式和内容。为更好保障检察监督的有效运行,检察机关可以推动建立检察监督和专门学校衔接机制,联合公安、教育等会签规范性文件,明确检察监督融入专门学校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保障等。

  检察机关对入校、出校的行政决定开展结果监督。行政决定是由行政机关作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当然可以对具体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开展检察监督。对于教育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作出的是否招录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决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支持起诉等方式开展监督。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对于存在应矫治未启动、不应矫治而启动等情形的个案或类案,可向主管机关制发法律监督文书,督促其依法履职。对于未成年人矫治的行政裁量是否存在合法性存疑或比例原则缺失等问题,特别是对矫治措施失当导致未成年人发展权受损、混同矫治等情形,可制发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要求行政主体限期整改,并推动落实专项保护机制。依据“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可以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引入行政诉讼支持起诉,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参与行政诉讼的机会和平衡行政诉讼双方的诉讼地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刘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