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宿区检民公告〔2023〕3号
本院在履行公诉职责中发现,蔡成东、张波、苏兆明等人在洪泽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洪泽湖渔业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新区太湖路208号。
联系电话:0527-82960637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