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0日,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刘某、郑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
经查,2017年9月起至2018年4月,刘某、郑某在经营一家米线店过程中,用罂粟壳熬制汤汁,加工成米线销售给他人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二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郑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刘某、郑某在宿迁市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