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8日,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经查,2015年6、7月份,被告人吕波在不具备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等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机滤的收集、加工、销售。现场被环保部门查获废机滤、废机油共计11.68吨。经鉴定,案发地部分土壤内总石油类烃、铁、铜、铬、镉、铅、镍等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造成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经测算,该案生态修复费用为90000元、污染清理费58400元。
宿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吕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致使案发地的土壤被污染,引起地表水、地下水的次生污染,危及到当地生物链和周边居民人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经市检察院批准,遂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确保案件刑事部分和民事公益部分的审理均依法进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宿城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多次商讨出庭细节,沟通庭审程序性问题,并指派2个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既追究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被告人吕波当庭认罪悔罪,并向公众道歉,自愿在3日内缴纳生态修复资金。
因案情复杂,法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