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间,杨介串将从他处购买的非法制造的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包装材料,先后多次销售给夏巧云、胡海龙、吴彩兰等人(另案处理),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4万余元。
杨介串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1年6月8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于2013年8月8日被假释。
【调查与处理】
2018年11月21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介串逮捕,公安机关于同日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2日,该院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杨介串提起公诉,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判处杨介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分析】
杨介串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逮捕必要,应当逮捕。一杨介串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杨介串向他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杨介串系累犯。杨介串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1年6月8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8月8日被假释。杨介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综上,杨介串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且系累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对其采取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典型意义】
一是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该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杨介串应当逮捕,但公安机关未对其提请逮捕,该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对其逮捕,既防止了可能发生的社会危险,又保障了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及法律监督职能。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的有效运用。2017年以来,该院在洋河设立全市首家“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服务中心”,在洋河新区开展315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牵头与洋河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经济发展局等多家单位召开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并会签了相关制度文件。在办案过程中,该院主动与侦查机关共同研究执法办案中的证据标准、法律适用、政策界限等问题,统一执法认识,形成打击合力。
三是彰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宿迁是中国白酒之都,洋河系列白酒更是知名品牌。对该案的从严从快办理体现了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非公企业知识产权,擦亮酒都城市名片,为宿迁酒类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的坚定决心和执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