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李某某向我院第四检察部赠送锦旗。
李某某(秦皇岛人)系我院第四检察部办理的胡某某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冲进被害人工作的工地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逃逸,经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胡某某未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经多次协商未果,被害人无奈之下向我院第四检察部承办检察官求助。检察官了解相关情况后,联合第五检察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积极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关注被害人的赔偿款事宜。同时,承办检察官建议被害人尽快进行伤残鉴定、工伤认定,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赔偿,缓解部分经济压力。
李某某及其亲属表示“真心感谢在这人生地不熟的地方遇见正直、有责任心检察官。”
近年来,第四检察部秉持“小案不小办、小案精细办”的原则,力争将每一个“小案”都办成精品案件。在办案中严格证据审查标准,通过“自行补充侦查”、“重返案发现场”等多种方式,确保“小案”证据标准不放松;同时落实“1+N”办案机制,同步移送办案中发现的公益诉讼和司法救助线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以人民为中心”在检察工作中予以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