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26”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于4月25日下午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区人大代表、新闻工作者等20余人旁听庭审。
经查,2021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男,55岁,曾因两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洋河新区新南园居委会二组其家中生产假冒的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并加价销售给他人。被告人杜某(女,46岁,系被告人陈某某妻子)明知被告人陈某某生产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仍提供生产包装、代为送货等帮助。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杜某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7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被告人主观故意、共同犯罪分工、非法经营数额、获利情况等当庭对被告人展开讯问,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系统完整出示。公诉人还就制假售假行为的危害后果进行阐释和分析,对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
最终,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情节及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统计,宿城区检察院5年来共办理假冒洋河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62件178人,涉案金额达4000余万元。为保护洋河老字号,2017年,宿城区检察院在洋河新区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服务中心”,开通案件办理的绿色通道,全面履行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检察职能,并成立专业宣讲队伍结合办案帮助堵漏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