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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话检·周一“见” | 郭健:常观己过 慎盯人非
2021-11-18 09:13:00  来源:宿城检察网

  检察官是一份挑别人毛病的工作,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可能会有这样的思维定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多次犯罪前科,下意识的会认为这次肯定也是犯了罪。我称之为“有色眼镜”,我很惭愧也犯了这样的错误。

  我在速裁办案组,案件量比较大,对于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盗窃案件都是尽可能的适用速裁程序。上周刚受理了一个盗窃案件,两个犯罪嫌疑人中的王甲几个月前也是我办理的盗窃案中的被告,判了5个月的拘役刚放出来。看到犯罪金额,我认为应该对王甲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然而,就在我和王甲谈话后,我却惊出一身冷汗。

  案情很简单,王甲和刘义一起盗窃他人树木,经鉴定价值3780元,二人也都表示认罪认罚。我准备讯问后就决定逮捕王甲。但就在讯问过程中,我发现了案件的疑点。刘义声称偷树是王甲提议去锯树卖钱的,自己和王甲共同实施的锯树、卖树、分钱等一系列行为。而王甲却说自己当天是去刘义家吃饭,是刘义提议要去锯树的,自己住的地方离案发地点有8、9里路,他怎么会知道那里有树呢?但同时,他也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听到这里我产生了疑问,王甲知不知道那些树木是有主的?二人商量的时候有没有说明要去“偷树”?王甲有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我又重新对二人进行讯问并核对案件证据材料,发现刘义一直从事伐树卖树工作,案发地点离刘义住的地方不远;而盗窃使用的锯子、刀和三轮车等工具都是由刘义提供的;王甲的辩解是有道理的。且案件中还有一个细节,二人从上午开始锯树,到下午时有人路过,告诉二人树是有主的,不能锯。刘义告诉对方“是村里大队长让来砍树的”。侦查机关与村里大队长核实,并无此事。但如果王甲也相信了刘义的谎言,他事前不知树木有主,事中又相信了刘义的谎言,那么王甲是否还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主观不明知,何来盗窃的共同犯罪呢?

  经过讯问和对案件的仔细审查,我深感后怕,如果我因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就草草的讯问,没有核实细节,之后下达逮捕再进行起诉,那么王甲将再次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他的前科可能因此再多一笔。此时,我对自己带着有色眼镜看待王甲的行为进行了反思,也对自己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就懈怠的思想敲响了警钟。再简单的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都认罪认罚,也不该放松对证据的把握,案件无小事。

  世人常说观世音菩萨眼神下视二分开八分闭寓意“常观己过,不盯人非”,也代表着慈悲,对众生怜悯,不忍全睁开眼看到众生疾苦。而我们应该做的却是要“常观己过,慎盯人非”,要睁大眼睛,切勿放过任何“疾苦”。

  谨以此文警醒我自己。

  编辑:刘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