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泽奎、刘伟凯污染环境一案,在泗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耿辉担任审判长,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单宏鑫出庭支持公诉。市、县人大代表、环保系统工作人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120余人旁听庭审。
2017年10月下旬至同年11月初,被告人周泽奎受他人委托,从浙江省嘉善县通过船只运输700余吨印染污泥到江苏省徐州市处置,在运输途中因得知徐州码头整顿无法卸货遂在泗阳码头停靠。被告人周泽奎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许可,且明知被告人刘伟凯无处置涉案工业污泥的资质及能力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让被告人刘伟凯非法处置涉案工业污泥。被告人刘伟凯明知涉案工业污泥系毒害物质且无能力规范处置的情况下,为赚取利益擅自接收该批工业污泥,并将其运输至泗阳县众兴镇杨集居委会朱码四组其老家宅基地处挖坑予以填埋。2017年12月18日,泗阳县环境保护局对填埋现场进行挖掘、清理,经称重,该批污泥以及被污染的土壤累计重1920余吨。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到现场采样,后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涉案固体废物含铬、铜、锌、镍、铅、锡、砷、汞等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此次非法填埋工业污泥致公私财产损失约人民币70万元。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周泽奎、刘伟凯非法倾倒有毒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采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系统完整展示,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清理污泥以及被污染土壤的合理性、被告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到案经过等定罪量刑的争议焦点展开多轮激烈交锋,单检还当庭阐述了印染污泥等工业固废对环境和人体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倡导旁听人员积极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最终,法庭采纳了我院指控的罪名、事实、情节及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泽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伟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