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通讯员史鹏飞 夏秋怡)“谢谢检察官,你们的认真严谨还了我清白。”近日,当事人程某某向湖北省麻城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感谢。
2025年8月1日凌晨,程某某潜入一砂场,驾驶铲车将一处未出售砂堆转移至旁边已出售砂堆一角囤放,企图之后说服砂场管理员协助其转运出售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砂堆测量后得出,方量为693.98立方米,换算重量约1040吨,价格认定价值6万余元。这一数额已达到盗窃“数额巨大”标准,程某某或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讯问时,程某某反复提到“两个多小时我真偷不了那么多,铲车一车斗的装载量也就2到3方”。承办检察官从程某某提到的“铲车装载量”和“铲运次数”入手,重新审查全案证据。通过逐帧回看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检察官精确统计出程某某在两个半小时内共计铲运127次。即便以每铲最大容量3方计算,其当晚搬运砂石量至多381立方米,与测量报告数据存在显著差距。
为查清事实,检察官前往案发砂场实地勘察,向工作人员核实情况,确认该砂场四周封闭,唯一出口有门卫24小时值守,没有内部管理人员配合,程某某根本无法将砂石运出;且证人证言显示,案发前两天,砂场管理员已明确拒绝其转运请求。此外,程某某转移砂石的距离极短,仅隔着一条3至5米宽的车道,砂场始终未失去对这部分砂石的实际控制。
承办检察官遂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研究一致认为,综合在案证据,程某某不具备对涉案砂石的实际控制能力,砂场亦未丧失控制权,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未遂。鉴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麻城市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某作出存疑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制发详尽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围绕“涉案砂石准确重量”等核心问题继续侦查,补强证据。
补充侦查阶段,承办检察官主动介入,与侦查人员一同深入案发现场研判案情、引导侦查方向。在检察官建议下,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实验测出铲车平均每斗装载量约2.72立方米,初步印证了程某某实际搬运量与测量报告存在出入。随后,通过现场多方指认,比对已出售砂堆与涉案砂堆在颗粒大小、新旧程度上的差异,发现两处“范围误差”——紧邻涉案砂堆右侧筛沙机下的一个砂堆以及已售砂堆的一角,被误纳入测绘范围。
为确保数据精准,检察官进一步建议公安机关在与案发当日相同天气条件下,将实际涉案砂石过磅称重,最终确定重量为550吨,按市场价计算价值3.3万元。
由于程某某系盗窃未遂,且盗窃数额未达“数额巨大”所规定的5万元起点标准,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11月21日,麻城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该案作撤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