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通讯员靳洪河 鹤春)“铁力市检察院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护青山绿水工作中,打破地域界限,与相邻地市的绥化市庆安县检察院紧密协作,高效办理保护生态案件,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检察机关的素质、责任与担当。希望铁力市检察院再接再厉,持续聚焦主责主业,当好保护生态卫士,延伸服务触角,创新服务模式,筑牢林区安全法治防线,为保护生态做出更大的贡献……”近日,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白林经营所职工、庆红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总监王晓红听取黑龙江省铁力市检察院工作汇报后称赞道。
2024年12月,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向铁力市检察院移交了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审查起诉意见书。经查,2010年5月至2011年10月期间,高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铁力林业局马永顺林场施业区444林班内修路和探矿,擅自毁坏林地总面积18.19亩(12129平方米)。
案发前,涉案林地隶属于铁力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管辖。然而,案发后根据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林区、垦区林草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涉案林地行政监管职责已划归毗邻的绥化市庆安县林业主管部门。
鉴于高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事先征求了庆安县林业和草原局意见同意后,依据第三方评估生态修复成本为每平方米10元的鉴定结果,高某主动向伊春森工集团铁力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121290元生态补偿金用于后续修复。因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铁力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可结,但行政处罚不能悬空,生态修复刻不容缓,每一寸土地都在等待重生。”承办检察官深感责任重大,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移送行政处罚。
面对涉案林地管辖权归属问题,铁力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第一时间与绥化市庆安县检察院联系,庆安县检察院确认了涉案林地管辖权归属的法律依据。同时,庆安县检察院积极协调对接庆安县林业和草原局,为后续府检联动磋商铺平道路,两地检察机关还围绕案件细节、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了沟通,为后续精准监督奠定基础。
此后,铁力市检察院与庆安县林业和草原局围绕毁林事实认定、证据标准、森林法条款适用、处罚尺度及生态修复技术方案等核心问题充分论证,在案件处理关键环节达成一致意见。铁力市检察院制发检察意见书,指出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建议行政处罚内容及生态修复具体要求,为案件办理提供指引。
接到检察意见书后,庆安县林业主管部门迅速响应,对高某作出罚款24.25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款项已于2025年5月14日全部缴纳到位。
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高某已缴纳了补偿金,委托了具有专业资质的伊春森工集团铁力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恢复植被。由于当时已错过春季最佳造林时节,为确保苗木成活率,铁力林业局公司制定了科学详细的秋季补植计划:计划于2025年秋季(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在受损的18.19亩林地内,采取混交林模式,补植适应性强的乡土树种红松与白桦共计2000余株(比例约为7:3)。该计划充分考虑了秋季土壤墒情适宜、气温下降利于根系恢复等有利因素,并明确了整地规格、苗木标准、栽植技术及后期抚育管护措施,以确保预计成活率达90%以上的目标。目前该补植计划已通报给庆安县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