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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肇事后主动报警隐瞒事实如何定性
2019-02-26 09:4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被告人何某某驾车行至通河大道附近将被害人范某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但其随后向前来处置的民警谎称其驾驶车辆未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导致“120”医务人员到场后未能准确诊断出被害人的伤势及时抢救治疗,民警亦被误导未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将何某某放行离去。被害人范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雨天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将前方行人撞倒,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评析】

  本案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无争议,但对于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升格处罚情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实践中,既有肇事后为救治伤者而脱离事故现场,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形;又有肇事后未逃离现场并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隐瞒发生事故,导致交警初步调查后将其放行的情形。这两种情形能否认定为“逃逸”,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为救治伤者而脱离事故现场,在医院被抓获的,因不具备“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显然不能认定为“逃逸”。对于后一种情形如何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撞人后向民警谎称并未撞人,导致民警将其放行,其顺利逃离现场,还导致“120”医务人员到场后未能诊断出被害人的伤势及时抢救治疗,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可见,被告人何某某虽主动报警但在现场作虚假陈述、隐瞒事实,导致警察及急救人员对现场和被害人身体情况发生误判,既未对现场按交通事故处置也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被害人。因此,尽管被告人何某某报案后有警察和医生到达现场,但因被告人隐瞒了发生事故的事实,报案但不属于投案,救助但没有积极履行(而是消极等待医护人员进行判断),应当认定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编辑:刘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