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三明6月30日电(通讯员赖水洲) “被告人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到该县长校镇长校村开展生态环境巡回法庭案件公开审理活动。据悉,2021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禁火令期间,未经批准到清流县长校镇长校村“水井坑”山场的荒田烧田埂草。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田埂草后,因风大,火势蔓延至“水井坑”山场,致使该山场发生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13亩。
庭审现场,该院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以案释法,告诫村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防火意识,个人要严格控制野外用火,特别是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要认真执行用火审批制度,严禁擅自野外用火。经审理,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表示认罪服判,今后一定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旁听村民也纷纷表示将以此为戒,谨慎用火。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