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和第21条的规定,检察院作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违法拘留或超期拘留,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2.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被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检察人员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检察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检察院及检察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