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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服务指南
2017-03-08 19:44:00  来源:
 一、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 来访须知

1、来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及《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2、控告、举报、申诉和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来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听从接访人员的指挥、安排,平心静气反映情况,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侮辱、谩骂、殴打、威胁接访人。

4、多人来访的应当选派代表,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聚众闹事。

5、来访答复后应及时离去,不得纠缠接访人。往返路费、食宿一律自理,不得在接待机关留宿。

6、对无理取闹、甚至冲击机关或搞打、砸、抢的来访人员,将视不同情况给与批评教育,直至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控告、举报须知

(一)控告、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

2、信函举报

3、当面举报

4、网上举报

5、传真、电报、录音、录像等其他方式

(二) 受理控告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检举的范围主要是:涉嫌触犯刑事犯罪的行为、司法人员(包括检察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涉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的。

(三)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四) 应当向其他司法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

根据《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向公安机关提出: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公安机关尚未对刑事控告或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

3、控告人、申诉人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对有关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4、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决定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议的;

5、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者重新鉴定的;

6、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

7、控告公安民警违纪的;

8、其他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规定为由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异议、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审查处理,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4、控告法官违纪的;

5、其他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四、申诉须知

受理申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一)民事诉讼监督

1、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不受理情形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 行政诉讼监督

1、 受理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再审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2、不受理情形

根据《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对生肖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6)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7)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8)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 刑事申诉

 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5、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6、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编辑:姬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