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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宣判】刘英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决
2018-10-21 10:12:00  来源:宿城检察网

  近日, 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英作出判决。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刘英在宿迁市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刘英在经营米线店的过程中,用罂粟壳熬制汤汁,加工成米线、擀面皮销售给他人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编辑:刘施洋